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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天津文鼎软木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安恒会计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文鼎软木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安恒会计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980号原告:天津文鼎软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静海开发区物海道8号。被告:天津安恒会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72号津工大厦206-207。原告天津文鼎软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安恒会计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文鼎软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妍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