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立军与劳希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该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军,劳希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该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772号原告李立军,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生,住阳信县。被告劳希忠,男,住阳信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该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57号。原告李立军与被告劳希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该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劳希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该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军撤回对被告劳希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该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赵明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