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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舒永权与四川省聚长久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永权,四川聚长久燃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舒永权,男,生于1977年8月2日,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四川聚长久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正大路锦绣名都4-2-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6028789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63083.40元,负担执行费384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聚长久燃料化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66929.40元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明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