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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詹天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詹天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452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白楼名邸A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41059190A。负责人:汤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权,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天送,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被告詹天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平审判员  辛志军审判员  张东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舒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