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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村四组与被上诉人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村村民委员会、李长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村四组,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村村民委员会,李长宝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村四组,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村。诉讼代表人:李长坤,住辽宁省盘山县。诉讼代表人:秦子彬,住辽宁省盘山县。诉讼代表人:宋宝军,住辽宁省盘山县得胜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宁卫华,盘锦市诚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村。法定代表人:黄玉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宝,住辽宁省盘山县。上诉人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村四组因与被上诉人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村村民委员会、李长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112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村四组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村四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村四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村四组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敏审 判 员  李宝明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皓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