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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岚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怀玉诉何怀成王楚财徐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岚民初字第186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对原告何怀玉诉被告王楚财、徐长军、何怀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925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25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被告王楚财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原告何怀玉负担973元,被告王楚财负担306元”。审判员  龚太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昕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