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岚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怀玉诉何怀成王楚财徐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岚民初字第186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对原告何怀玉诉被告王楚财、徐长军、何怀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925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25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被告王楚财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原告何怀玉负担973元,被告王楚财负担306元”。审判员 龚太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昕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