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姜四清、张新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四清,张新军,齐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姜四清,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张新军,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齐建良,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本院在执行姜四清与张新军、齐建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冀0126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建良在灵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营业部的存款943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 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欣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