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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永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斌,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河南省固始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9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永斌驾驶豫S×××××号中型客车沿S216线由南向北行至商城县工业园区太平村与火车站交叉口时,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刘承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致刘承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承安符合交通事故损伤,可能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商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永斌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目前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斌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发及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人刘某、易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观察不力,遇情况未能确保安全,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永斌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