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与陈曰海、马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陈曰海,马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凉风乡四村。负责人:吴绍春,执行事务合伙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曰海,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朝东,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上诉人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因与被上诉人陈曰海、马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法院(2016)川1722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二审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二审诉讼费,后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因各方均愿和解处理,没有上诉的必要,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达州市宣汉县福达煤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宗平审判员 王忠竹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