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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邝绍华与陈敏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绍华,陈敏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邝绍华,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陈敏聪,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邝绍华诉被告陈敏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邝绍华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敏聪支付款项22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邝绍华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陈敏聪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上述的执行情况。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0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