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大魁村委会柳步村与关天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大魁村委会柳步村,关天明,关怀崧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194号原告: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大魁村委会柳步村。负责人:关则章,该村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婷,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天明,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第三人:关怀崧,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柳显画,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大魁村委会柳步村(以下简称大魁柳步村)诉被告关天明、第三人关怀崧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魁柳步村的负责人关则章及委托代理人李晓婷,被告关天明、第三人关怀崧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柳显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集体所有财产的行使主体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等。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涉案土地属于大魁柳步村所有,因而应由村民小组作为所有权行使权主体。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明确指出:“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并参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综上所述,大魁柳步村起诉事宜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应予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大魁村委会柳步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13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大魁村委会柳步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良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