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409号原告:严某,女,汉族。被告:杜某,男,汉族。原告严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严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小龙代理审判员 杜晓光人民陪审员 马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