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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409号原告:严某,女,汉族。被告:杜某,男,汉族。原告严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严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小龙代理审判员  杜晓光人民陪审员  马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