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10-08
案件名称
张福平、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王新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平,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王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平,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王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王新村。法定代表人王恩利,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张福平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王新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依法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王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福平占地补偿款27086.1元。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原告张福平负担164元,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王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7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张福平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后,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112执2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