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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鑫达玛钢厂、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鑫达玛钢厂,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828号申请人:沧州鑫达玛钢厂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929民初1700号,已向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359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