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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袁州区城北乐巢音乐会所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袁州区城北乐巢音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华腾。被执行人:袁州区城北乐巢音乐会所,经营场所: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袁州区城北乐巢音乐会所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中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由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袁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漆小飞审判员 钱冬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