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秀梅、杨惠珍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秀梅,杨惠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322民督6号申请人:郑秀梅,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被申请人:杨惠珍,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郑秀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郑秀梅称,2014年10月27日、2015年8月21日先后向郑秀梅借款3万元、2万元,共计借款计5万元。同时郑秀梅提供杨惠珍出据的借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各一份为证。要求被申请人杨惠珍给付申请人郑秀梅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二百一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3”t”_blank?)、第二百一十六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5”t”_blank?)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惠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郑秀梅借款5万元及以该款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杨惠珍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