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桂福与徐婕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桂福,徐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汪桂福,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徐婕,女,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汪桂福诉被告徐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7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徐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汪桂福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徐婕归还其借款275,000元,利息22,700元,合计297,700元。本院���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后被执行人徐婕到庭表示自己无工作,暂无履行能力。执行中,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婕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社保登记为无业。2017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汪桂福,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汪桂福与被执行人徐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