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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28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毛雪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毛雪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28054号原告: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3号楼4层6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浦安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东,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雪婷,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思科尔公司)与被告毛雪婷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思科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邢晓东,被告毛雪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图思科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公司不支付毛雪婷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9日工资2091.5元;2、我公司不支付毛雪婷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后,公司没有产品可卖,也无办公地点,无法经营。2016年4月20日,我公司总经理曾×非法将我公司公章、财务账册、财务电脑及网银U盾等财产窃走,同时将我公司的办公用房的门锁更换,造成我公司的所有人员不能入室工作。曾×还在公司门上加装了防盗网,不让任何人进入,窃走公司价值70多万元的货品��2016年4月13日后,我公司完全瘫痪,毛雪婷也知道此事实,不可能为我公司提供劳动。我公司没有义务向其支付工资,应当支付生活费。故诉至法院。毛雪婷辩称:2016年4月13日,我被告知厂家终止合作关系,公司要关门清算。2016年4月14日,我收到了正式的通知邮件。2016年4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微信告知所有员工公司进行清算。2016年5月9日,图思科尔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5月11日,我收到终止劳动合同的邮件。公司的通知里说最后工作日期为5月13日。图思科尔公司应支付我4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现不同意图思科尔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毛雪婷入职图思科尔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16年7月26日,毛雪婷的月工资为3500元。毛雪婷工作至2016年4月19日。2016年4月13日,图思���尔公司通知员工代理的产品厂家与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公司无其他产品销售,进入清算关闭阶段。2016年4月20日,图思科尔公司的门锁被换,员工无法进入办公区域;图思科尔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微信方式告知员工将进行清算,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5月13日。2016年5月9日,图思科尔公司向毛雪婷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公司亏损、无法正常经营运转、没有产品经营,决定从2016年5月13日起终止与毛雪婷的劳动关系,未付工资为3000元、终止补偿金为7000元。毛雪婷对上述通知不同意。图思科尔公司对终止补偿金的金额认可。毛雪婷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图思科尔公司支付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2163号裁决书裁决:1、图思科尔公司支付毛雪婷2016年4月1日至4月19日工资2091.95元;2、图思科尔公司支付毛雪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3、驳回毛雪婷的其他仲裁请求。图思科尔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2163号裁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毛雪婷为图思科尔公司工作至2016年4月19日,故图思科尔公司应支付毛雪婷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9日工资2091.95元(3500元÷21.75×13天)。图思科尔公司实际不再经营,属于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图思科尔公司解除与毛雪婷的劳动关系,其应支付毛雪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毛雪婷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期间工资二千零九十一元九角五分。二、原告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毛雪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七千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图思科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陈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