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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4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玲芬与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芬,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4215号原告:张玲芬,女,1984年1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彤方,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秋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珍珠,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吉涛,男。原告张玲芬与被告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人民币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肖明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佳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