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辖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法定代表人:甄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余某某。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10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江门开平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江门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