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民初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瑞盛彩印有限公司与南通晟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瑞盛彩印有限公司,南通晟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06号之一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瑞盛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工业园区西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50777357。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金宣,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晟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2幢0410室,注册号320611000065249。法定代表人:薛霜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瑞盛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晟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瑞盛彩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瑞盛彩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瑞盛彩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65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瑞盛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敏代理审判员  高 纯人民陪审员  宋传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