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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吴茂灿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茂灿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531号罪犯吴茂灿,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8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茂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89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吴茂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之前所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李过、肖文俊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邓欣原、李光耀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茂灿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茂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茂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茂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茂灿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且还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茂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