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强与李荣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李荣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2号原告:陈强,男性,汉族,1973年09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荣秀,女性,汉族,1956年3月14号出生,住湖北市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审理陈强与李荣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强负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