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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生于1989年9月25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90年8月21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陕102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王某某一次性退还雷某某人民币60000元。权利人雷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五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要求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履行了案件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