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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与王小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王小洲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47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839055372。法定代表人范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盼,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小洲,男性,汉族,1989年04月16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与被告王小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向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