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潮州市嘉艺陶瓷制作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潮州市嘉艺陶瓷制作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潮州市嘉艺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嘉艺陶瓷制作厂,卢楚武,邱喜娜,李潮全,潮安县金钟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民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嘉艺陶瓷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火车站区北片D6-2地块。法定代表人:卢楚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负责人:黄俊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海,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潮州市嘉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火车站区北片D6-2地块。法定代表人:卢楚武。原审被告:潮州市枫溪嘉艺陶瓷制作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火车站区北片D6-2地块。经营者:卢楚武。原审被告:卢楚武,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原审被告:邱喜娜,女,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原审被告:李潮全,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原审被告:潮安县金钟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岭后。法定代表人:苏成海。上诉人潮州市嘉艺陶瓷制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审被告潮州市嘉艺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嘉艺陶瓷制作厂、卢楚武、邱喜娜、李潮全、潮安县金钟农业综艺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16)粤5191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潮州市嘉艺陶瓷制作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诉费通知单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潮州市嘉艺陶瓷制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泽华审 判 员 杨 桦代理审判员 刘建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