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合肥祈明消防设备公司与涡阳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冯士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涡阳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法定代表人:邓艳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涡阳县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