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执异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金象、昝晋卿与陈锦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象,昝晋卿,陈锦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98号异议人陈金象,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昝晋卿,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锦途,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昝晋卿与被执行人陈锦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金象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金象称:一、其领取的(2017)陕0113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所示执行法官系在仅向异议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做出对异议人的强制执行裁定,但事实是异议人并未收到法院任何形式的债务履行通知书。二、贵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内容不一致,有违法定程序。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昝晋卿与被执行人陈锦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通知陈金象自收到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昝晋卿履行对被执行人陈锦途的到期债务8000000元人民币,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并于2017年1月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陈金象进行了送达。2017年2月13日本院作出(2017)陕0113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锦途、陈金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398000元人民币。二、提取被执行人陈锦途、陈金象的资金收入7398000元人民币。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锦途、陈金象价值相当于738000元人民币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2017年2月14日以此裁定冻结了陈金象在中国光大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78580166007069937和78580166007450851两个账户的资金442773.34元和104839.43元,2017年2月20日本院向陈金象送达了(2017)陕0113执恢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1月21日,裁定主文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锦途对第三人陈金象的到期债权8000000元人民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第三人陈金象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没有直接送达,送达方式违反程序,故所作出的执行裁定没有法律依据,作出的(2017)陕0113执恢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有两个版本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年1月21日作出的(2017)陕0113执恢9号。二、撤销本院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陕0113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李玉生审判员  杨 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