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杨某申请支付令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广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支 付 令(2017)吉7501民督4号申请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汪清县汪清镇街东271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宋光日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433-84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职务:支行行长助理被申请人:杨广华,男,1971年12月31日生,汪清县天桥林业局居民。申请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杨广华拖欠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900.00元及利息624.9元(利息算账2017年5月16日),现贷款已逾期,所以我行特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申请依法追讨拖欠��款本金及利息。要求被申请人杨广华给付支付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4,900.00元及利息624.9元。(利息结算至2017年5月1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广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900.00元及利息624.9元。申请费62.6元,由被申请人杨广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苏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