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文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文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466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法定代表人:姚真勇。被告:于文中,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本院审理上述当事人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86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颖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