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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赵静花与杨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花,杨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602号申请执行人:赵静花,女,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杨宪军,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赵静花与杨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8万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已执行回款5000元。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