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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毫军与许广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毫军,许广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932号原告:宋毫军,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保红,许昌市魏都区庄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广洋,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毫军诉被告许广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毫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毫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毫军负担。审判员  张荣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雨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