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74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军委、东营市江海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军委,东营市江海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孙庆涛,孙伟伟,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项玉成,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项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4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武军委,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市江海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庆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庆涛,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孙伟伟,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淄河店村。法定代表人:徐淑亮,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项玉成,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广饶县西刘桥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项在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项在荣,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项在荣及配偶贾蒙蒙名下的广饶县xxx小区x楼东x单元x、x层东户(不动产权证书号:广饶2010xxx16)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燕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