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执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军、周丹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军,周丹玲,陶煜,叶妮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850号申请执行人林军,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现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镇省第二监狱。申请执行人周丹玲,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陶煜,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叶妮娜,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林军;周丹玲与陶煜、叶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妮娜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妮娜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居竹园新村5幢的房产[房产证号:城区0112**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