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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平诉田守全、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铭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田守全,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铭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581号原告:王平,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总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守全,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738551X5。法定代表人:甄茂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全椒铭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大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67525764X。法定代表人:段金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田守全、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铭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玉才、代理审判员张晓龙、人民陪审员范茂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三日。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