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锐澎与潘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澎,潘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463号原告:李锐澎,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潘振文,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原告李锐澎诉被告潘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锐澎负担(原告李锐澎已��交)。审判员 邝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权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