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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后超、周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后超,周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2号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大源组团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江,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杨后超,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周勇,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后超、周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