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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香与杨云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杨云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172号原告:陈香,女,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云巨,男,汉族,976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与被告杨云巨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陈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香承担。审判员  刘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