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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翔瑞制衣有限公司、尤洪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高密市翔瑞制衣有限公司,尤洪强,荆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国际金融中心1-2415B。法定代表人:钱立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兵,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密市翔瑞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卞家庄。法定代表人:尤洪强。被执行人:尤洪强,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被执行人:荆秀华,女,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密市翔瑞制衣有限公司、尤洪强、荆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957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张高密市翔瑞制衣有限公司结欠货款170000元、违约金51000元,以及截止2016年12月30日利息54400元。现双方一致同意由高密市翔瑞制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5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1358元予以了结;二、如果高密市翔瑞制衣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因本案再无纠葛。如果高密市翔瑞制衣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高密市翔瑞制衣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754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担保人尤洪强、荆秀华对高密市翔瑞制衣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案件受理费25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95元,合计4358元由高密市翔瑞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高密市翔瑞制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27975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高密市翔瑞制衣有限公司、尤洪强、荆秀华的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扣划了尤洪强银行存款10800元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三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密市翔瑞制衣有限公司、尤洪强、荆秀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已经执行到位10800元,尚未执行到位26895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957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孙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