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庆忠、郑京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忠,郑京席,吴庆忠,郑京席,吴庆忠,郑京席,吴庆忠,郑京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忠,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郑京席,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吴庆忠与被执行人郑京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