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姜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2501号原告:李雪梅,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被告:姜山,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原告李雪梅与被告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姜山偿还借款385916.11元;2.诉讼费由姜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6日,姜山向我借了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五张信用卡,后姜山又向我借了一张华夏银行信用卡,六张信用卡总额度为295000元。姜山借走上述六张信用卡后陆续进行刷卡,但其只偿还了部分款项。2016年2月1日,我将上述六张信用卡所欠款项还清,还款共计211872.11元。此外,姜山还于2015年6月10日刷走了以我名义申请的浦发银行万用金贷款249000元,对于该款,姜山还款74956元,余款174044元由我偿还。因此,姜山欠我的借款总数为385916.11元。姜山至今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姜山未参加本案庭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明确表示同意还款385916.11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日,姜山为李雪梅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向李雪梅借人民币450000元整,肆拾伍万圆整,2月1日前归还李雪梅200000元整,”李雪梅称姜山于2015年先后向其借用总额度为295000元的六张信用卡并进行刷卡,又于2015年6月10日刷走以其名义申请的浦发银行万用金贷款249000元,姜山只进行了部分还款,上述借条是对剩余欠款总数的粗略核算,包含了可能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最终其向银行实际还款总数为385916.11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姜山偿还此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姜山明确表示同意还款385916.11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姜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姜山从李雪梅处借款,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姜山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姜山亦明确表示同意还款385916.11元,故李雪梅要求姜山偿还借款385916.11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姜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雪梅借款三十八万五千九百一十六元一角一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四十四元,由姜山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曲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