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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会宁县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履全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会宁县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履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宁县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北河坪新城工会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李於昇,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履全,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上诉人会宁县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履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竹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4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会宁县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王履全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履全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求上诉人会宁县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而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在诉讼中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相关证据,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还款义务,王履全是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其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应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王履全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会宁县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宗平审判员  王忠竹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