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宗鑫超、青岛明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鑫超,青岛明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宗鑫超,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明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海州路10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鑫超与被执行人青岛明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宗鑫超申请执行90405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256元,由被执行人青岛明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振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