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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郝有龙与石家庄冀罡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有龙,石家庄冀罡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06号申请人:郝有龙,男,1989年1月21日生,汉族,井陉县人,住本村。被申请人:石家庄冀罡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南西路卓达商务B座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720846732。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郝有龙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冀罡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为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冀罡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雅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