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武凤兰与史为华、聂春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凤兰,史为华,聂春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359号原告:武凤兰,女,5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史为华,男,47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聂春辉,女,46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受理原告武凤兰与被告史为华、聂春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提供明确被告,因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凤兰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探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伟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