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牙政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政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8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牙政礼,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2014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牙政礼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奕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牙政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牙政礼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蛋糕店内,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放在店内柜台上的一部玫瑰金色Iphone6S16G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牙政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手机购买凭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牙政礼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牙政礼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牙政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牙政礼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牙政礼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牙政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