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康金风、刘忠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金风,刘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2944号申请执行人:康金风,女,1955年11月30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忠义,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康金风与刘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