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林勇与广西南宁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靖西市绣球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广西南宁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靖西市绣球城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603号原告:林勇,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原住福建省长乐市,现租住靖西市。被告:广西南宁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6号南方食品大夏10楼1005号房。法定代表人:谭济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靖西市绣球城项目部,住所地:靖西市中山路吉��村地州屯路口。负责人:刘建平,项目部负责人。原告林勇诉被告广西南宁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靖西市绣球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20日,原告林勇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被告所欠款项也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林勇负���。审判员 黄丽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梓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