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三梅与被告厉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三梅,厉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2069号原告:郭三梅,女,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南京市合区葛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厉金红,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郭三梅与被告厉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甘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三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被告厉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三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6日,原被告一起到安徽省全椒购买房屋。被告看中正东·凯旋门的房屋,急于签订购房确认书。被告未带钱,向原告借款,原告为其垫付了定金2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厉金红辩称,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是房屋中介,与被告一同去看房。被告当时确实看中了房屋,交纳定金是因为原告说定金交了如果不买还是可以退的,被告才让原告垫付了定金。回到家后,被告妻子不同意买此房屋,被告就告知了原告。此后,被告到售楼处退款,但原告未能配合。原告应向开发商主张退款,被告没有还款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郭三梅与被告厉金红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是房屋中介,2017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同到安徽省全椒看房,被告看中“正东·凯旋名门”的一套房屋。被告当日与全椒正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购房确认书,购买该小区XXXX室房屋。因被告未带钱,无法交纳定金,原告为被告垫付了2万元定金,全椒正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给被告(该收据由原告保存)。几天后,被告不想继续购买该房屋,电话通知原告,要求原告去办理退款手续。因原告并非房屋认购者,无法退取定金。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购房确认书、定金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厉金红在购房房屋时缺少资金,要求原告郭三梅为其垫付定金2万元,即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定金,视为交付了借款,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厉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郭三梅借款本金2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厉金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