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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咏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咏军,赵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黄咏军,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赵岩,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黄咏军与赵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赵岩,送达执行通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岩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黄咏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岩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5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翔 来源:百度搜索“”